序号 | 类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
1. | 建筑结构耐火--耐火等级 |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5.1.4 建筑中承重结构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
2. | 建筑结构耐火--耐火等级 |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5.2.1 耐火等级应为一级:1建筑高度大于 50m的高层厂房;2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3I类飞机库 5.2.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多层甲、乙类厂房; 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
3. | 建筑结构耐火-----耐火等级 |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5.3.1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 4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 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5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 消防站; 6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7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
4. | 建筑结构耐火-----耐火等级 |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 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
5. | 建筑构造与装修---防火墙 | 6.1.1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 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 6.1.2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
6. | 建筑构造与装修---防火隔墙与幕墙 | 6.2.4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6.2.5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防火封堵 | 6.2.1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6.2.2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6.2.4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
7. | 建筑构造与装修---竖井防火封堵 |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6.2.9.1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 6.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6.3.3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
8. | 建筑构造与装修---防火门 | 新增 | 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
9. | 建筑构造与装修---防火门 | 6.1.5防火墙上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6.4.14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6.4.2 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 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
10. | 建筑构造与装修---防火门 |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
11. | 建筑构造与装修---防火门 |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 6.4.4电气坚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埋深大于10m 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
12. | 建筑构造与装修--保温材料 |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3)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 6.6.1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6.6.6 除本规范第6.6.2 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 时,不应低于B1级 6.6.7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 时,不应低于B1级。 |
13. | 建筑构造与装修 | 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 6.6.9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人员密集场所 2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